『大蜀惩罚制度』
1.任何人不得,发动和参与政变,推翻现政权的行为!
处驱逐,扣除积分15,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永不续用,其人今后不得踏进蜀半步。
2.恶意攻击、毁谤大蜀及梦苑!
处驱逐,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积分5-15。
3.污辱、诽谤他人者!
处警告处分,视情节严重扣除积分1-10。
4.败坏大现任及历任蜀王声誉的,无合理原因不尊重本国官员的,不服从本部门长官指示的,不听从调动分配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降职、免职、扣积分直至驱逐处分,如所冒犯官员系直属上级,直接免职,在备案,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积分5-10。
5.在外国发表不适当的言论者!
处严重警告处分,在廷尉备案,视情节严重初驱逐,并给予扣除积分5-10。
6.在国内、国外发争执,调停后仍然不罢休者!
处严重警告处分,视情节严重给予驱逐,扣除积分3-10。
7.在议厅灌水者!
警告,警告3次以上,处官降一级,带职留用。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积分1-5。
8.各部官员,有事不能上线,需要请假,无告假及逾期不归者!
处罢免官职或降职留用,并在廷尉备案,视情节严重是否给予扣除积分1-5。
9.对于多次警告,而屡教不改者!
处驱逐出境,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积分1-10。
10.在职官员无故下野者,官员未请假而缺勤满2周的,请假而逾期不归满2周的,长期消极怠工不履行相应职务满一周,非因特殊原因不及时使用自己的权限为会员服务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处罚,另处给予扣除积分5-15。。
11.以转贴冒充原创者。
在职官员贬职2级,庶民罚金2万。
12.每月考评不合格者警告并扣除2点积分,极差者官降1级,留用观察。
13.在每月考评中如有作弊行为,扣除积分10,官降2级,留用观察。
14.请假官员逾期未返者,撤职。
15.官员连续28天不到者,撤职。
御史受理,对刑政诉讼(民告官)、民事诉讼(民告民)、涉外案件(本国与他国)
其中,涉外案件,如果事件在本国发生,按照本国法律论处。如果事件在本国以外的势力发生,则需要御史协从大鸿胪府人员共同与事发地政府交涉!
在职官员,不得滥用职权,由御史受理、监察百官!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5 20:36:12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