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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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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ace=黑体][B]《梦 苑 法 典》[/B][/face]
《梦苑法典·总则》
1、有关梦苑司法权力,执法者按行使效力大小依次为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统归管理员所有,上层司法官员有权推翻下层司法官员的执行,下层司法官员必须服从上层司法官员的判决与解释。
2、对成员的处罚分警告、严重警告、禁言、禁止登陆、删除ID(对版主及以上人员可以处以降职、免职)。对于累犯者可封IP。
3、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反法令者以批评教育为主,以惩戒处罚为辅,对累犯屡犯者从重处罚,对知错就改者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互相尊重,遵守互联网络道德;严禁互相恶意攻击、漫骂;
6、不得在论坛上散布黄色和反动的帖子,不管新老会员,违者一律删除ID,封闭IP
7、梦苑会员不得发布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或诋毁梦苑论坛及管理员的帖子
8、本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9、本法令的管辖范围为三国梦苑全体成员。
10、对故意使用副ID违反法令者,一经查实,除删除其副ID,还将追究其主ID责任。
11、《梦苑法典》未涉及之处,将按照不成文法进行处理。即由管理员按照社会公德及常理给予违犯者相应处罚。
12、当本法典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梦苑法典·正文》
会员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一、在本论坛注册后即成为梦苑论坛正式会员,享受梦苑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二、会员的基本资料和虚拟财产将受到保护,不接受因个人原因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三、梦苑会员有言论自由,但应遵守各版块及发帖规则。
四、梦苑会员符合《版主选拔任用方案》要求的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社区各版面版主。
论坛注册ID的管理:
五、有以下行为的注册ID将被直接删除:
    a、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或含有侮辱、淫秽性质;
    b、使用国家领导人名讳;
    c、使用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名字;
    d、带有政治色彩的名字和世界历史上给他国或他人带来伤害的的名字;
    e、使用日文或日式名称注册的;
    f、使用数字或特殊符号注册的。
六、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注册ID,管理员有权无偿征用其ID:
    a、使用三国历史人物名称的;
    b、使用梦苑论坛官职、部门作为ID名称的。
论坛文章的管理:
七、会员发布文章应遵守论坛各版块相应规则。
八、对于转贴,应在文章标题处注明。
九、严禁发表任何虚假、色情、暴力、迷信的言论或商业广告。
十、严禁链接有虚假、色情、暴力、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站。
十一、严禁在帖子中(标题和内容)加入各种奇形怪状的符号进行无意义的灌水。
其他的管理:
十二、版主有权对所管辖版块的事情做出相应处理,但不得越权管理其他版块。
十三、如发现会员签名中有抵毁,旁诽,庸俗的成分,而影响到论坛正常讨论气氛的,论坛管理员有权劝其修改,否则将强行删除,累犯者删除ID!
十四、梦苑管理员有权对任何个人讨论区和违规ID进行删除和整理工作。
十五、梦苑管理员有权对服务规则进行修改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六、版主及以上人员触犯梦苑法典者,罪加一等!


《梦苑法典·奖励办法》

1、凡梦苑会员,对梦苑建设提出建议意见的,其建议意见一经采用,给予两千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2、在梦苑举办的各种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前三名),给予两千虚拟货币作为奖励,获得第一名者可得八千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3、正确检举揭发其他会员不法行为者,给予不等的虚拟货币奖励,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4、管理员可以酌情对表现优秀的会员做出奖励。具体奖励可由管理员商议决定。
注:奖励的虚拟货币直接加到个人帐户。处罚虚拟货币也一律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梦苑法典·附录1》:
案件审理
1、任何三国梦苑成员都有权力和义务检举揭发违反梦苑法典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涉及自身利益,自揭发之时起,进行调查。一旦被告被判有罪,原告将得到相应奖励。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将严惩不怠。
2、办案过程中,其他知情人员可以提供证据,配合并接受调查人员的相应必要询问,提供伪证者将受严惩。
3、执法部门在立案24~72小时内作出判决,其间时间作为调查取证用。
4、处罚一经生效两日内可以上诉,如无异议,即不可改变。


《梦苑法典·附录2》:
弹劾规定
1.弹劾是下级对上级提出控告的一种形式,如版主可对超级版主提出弹劾、普通会员可对版主或超级版主提出弹劾。
2.弹劾可以由任何会员向管理员提出或申请,列清被弹劾人可能罪行和理由。
3.弹劾需经过管理员查证,确认被弹劾人的罪行可能性和弹劾标准。
4.弹劾方案由管理员制定,必要时进行全体讨论或辩护。
5.弹劾结果由管理员具体执行

弹劾依据和要求:
需参照梦苑法典。
1.弹劾方
弹劾方必须列出被弹劾人所违反的法典条例并与以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针对某件已经发生的事件,要详细描述事情经过并取证,所提供的证词必须有根可寻,所提供的证人必须持有与弹劾方相同的意见,对于已经删除或消失的证据,要尽量保留备份,以作为呈堂证供。对没有证据的案件,要对事实发展提出详细合理的分析和阐述来支持己方的论点。
对未能做到以上几点的弹劾提出人,将予以警告并驳回弹劾请求,情节严重者,将以诽谤罪降职或免职,提供假证者,将免职。普通会员将处以极刑(即删除ID)

2.被弹劾方
被弹劾方可以对弹劾案的判决在一星期内提出异议。
被弹劾方可以根据己方所有证据,为弹劾案的被弹劾人进行辩护。
对没有证据的案件,被弹劾方要拥有对被弹劾人的行动合理的解释,和对案件的分析和阐述来支持其论点。
对所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要求同弹劾方。(所提供的证词必须有根可寻,所提供的证人必须持有与被弹劾方相同的意见。)
对未能做到以上几点的被弹劾人,将默认为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提供假证者,将免职或删除ID

3.审判方
判决要依据双方所提出的证据,未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出现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要依据梦苑法典,要有对案件详细的解释和阐述,明确论点。
判决结果在一周内可以被异议。最终判决超过一周后,判决结果不能改变。
判决结果要在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能做到以上几点的审判人,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重新审理弹劾案,严重者降职或免职。
弹劾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污言秽语,人身攻击等不良行为,将以藐视公堂罪按照梦苑法典之规定予以惩罚。

[B]本法典自公布之日起实行。[/B]

另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6 17:17:13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4-5-2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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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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